创业者该不该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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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10:47浏览:次
几周前罗辑思维第133期节目《强者的宿命》总结:创业者可以说谎,但你必须愿意去承担后果,因为在网络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几乎所有信息都会被交叉验证,大部分虚假信息会在传播中被大众形成的自动验证机制过滤掉。
说谎在创业圈好像的确在成为一种时尚。虚报融资额是几乎必选的可选项;传媒大学天才生黄修源可以在482天造出对标特斯拉的游侠电动车,对就是那个PPT概念车;从信誓旦旦要给员工发1个亿,到跟周鸿祎在央视现场开撕,再到欢乐大认怂的90后霸道CEO余佳文;日成交3亿的大话受到强烈质疑的一亩田。我们从小被教育要诚实,但现实似乎在告诉我们不说谎的教条已经老了。
有很多理由支持说谎。
首先,说谎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理性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是为利益计算的,如果说谎人愿意为说谎承担责任和付出代价,说谎行为就是符合理性的。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如果有人无条件坚持诚实而其他人都在从说谎中获利,诚实就变成生存和竞争中的不利条件,形成劣币驱逐良币。
其次,说谎看上去不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每个人的亲身实验都证明说谎不会让鼻子变长,幸好也不会让鼻子变高,否则韩国旅游业会受到沉重打击。从外部来说,网络的自净功能可以通过内部自行的多重校验,自动而有效识别和降低虚假信息的噪音。网络到处可见群众孜孜不倦的人肉搜索和果壳、知乎无处不在的智者,广大自媒体则既可以成为传言发源地也可能成为谎言终结者。
再次,即使说谎违法也可以视为符合理性选择的技术犯规。举一个例子,一个球员为阻止对方势在必进的射门可以冒点球甚至点球加红牌的风险绊倒对方球员。效率是科斯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的核心规则,效率违约是法律经济学明确提出的观点,即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在违约收益大于违约责任时违约就是理性选择。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提到牧牛案例和火车案例,都证明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公式可以适用到合同之外的全部社会实践。
还有一点强有力的理由,很多身为道德楷模的名人并不介意说谎。罗胖节目中列举人权领袖的马丁路德金,就是不惜以歪曲事实、操纵媒体的不光彩手段误导社会舆论以达到反种族隔离的目的,尽管目的本身是正确的。大家都记得孔子在《论语》中有一句“言必信,行必果”,不过这一句全文却是“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孟子同样说过“夫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可见说谎在儒家经典中不算违反天条。
然而我说了这么多,都是为了反驳。
首先,在不推翻理性人模型的前提下说谎仍然不是一个好的商业选择。在绝大多数行业中的博弈关系是反复博弈而不是单次博弈,这会使计算说谎结果时不仅要考虑到当下还要考虑长远。周鸿祎在3721时代耍的小计俩到今天都被人记住并时时翻出老底,大概这就叫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其次,说谎的危害性恐怕比一些人乐观的预期要糟很多。很少有人能只说一次谎,这不单是说谎是否会和吸毒一样产生生理依赖性的问题,而是说一次谎往往需要不断说新的谎言来掩盖之前说过谎,如此循环反复。
撒谎造成的负外部效应也比一般预估更加严重。尽管网络有自滤功能,但当社会负担太多虚假信息以致对每一句话都要启动过滤机制,验证成本将高到全社会无法承受的地步,信息有效流通也会遭遇致命崩溃。
再次,法律并不是约束说谎的基本工具,限制我们说谎的根本原因是道德。当对道德的破坏可能触及社会底限时,道德就会和法律融合在一起。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和帝王条款,法国谚语曰欺诈毁灭一切,即是从另一面说明诚信的极端重要性。即使以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计算说谎的“效率”,也应该把说谎对商业秩序甚至整个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全部计算在内,而不应该仅仅计算说谎对一次交易或一次事件的影响。诚实信用不仅在原则上影响法律的适用,也是缔约过失等具体制度和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从不同方面防止谎言成为规则。
我们应该承认包括马丁路德金在内很多教科书式的道德典范其实都是不完美的,也许确实人无完人。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华盛顿即使作为政治家也绝不说谎,看到苏格拉底临死做的最后一件事是要朋友代还借邻居的一只鸡。
认为中国文化对说谎宽容并不符合事实。孔子所说言必信行必果的“小人”很可能不是指虚伪小人,因为孔子认为这种小人也算儒家所推崇的“士”,比之孔子当代的执政者高明太多(原话:子贡问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从孔子“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等众多言论来看,孔子是将守信放到非常高的地位。